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14條
本中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 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 員應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