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9條
科學工業園區內除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外,其他機構應與管理局或分局簽 訂契約後,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持管理局或 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

其他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除應與管理局或分局簽訂契約外,並自取得使 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