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8條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 、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或配合稅法相關規定之情形經科技部核 准者,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無須繳納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