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管理費,其繳納程序、繳納期限及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如下:
一、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二十日以前自動向管理局或分局申報並
向所指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
二、已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時應檢具管
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影本、抵扣項目憑證及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明細表,並應將收據合計數填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相關欄位。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其由總機構合
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者,另應檢附經
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總機構彙總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管理局並得洽請其提供進出口報單、出貨證明、銷貨訂單,或其
他經管理局同意足資證明其營業額之文件。
三、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基本費時應檢具管
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
四、金融機構應檢附經主管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影本。
五、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應妥為保管繳款單據,以作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
。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所報送之管理費自動申報明細表,應依管理局
或分局建置之管理費申報系統,上網申辦。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繳納管理費後,經管理局或分局審查發現有短繳情形
者,應於次期繳納管理費時併計繳納。如向主管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
銷售額者,依更正日期所屬月份,併入該期管理費申報表調整前期管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