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6條
除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外,其他機構依附表二之收費一覽表繳納管理費。

其他機構類別歸屬,由管理局或分局依其實際性質認定之。

依附表二以租用面積計算收費,顯失公平者,得由管理局或分局核定後, 依實際使用面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