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3條
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或廠房面積計算繳納基本費;其費率計算標準如附 表一。同時承租土地及廠房面積者,以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並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其營業額之千分之一 點九超過前項基本費者,改依營業額千分之一點九繳納管理費。

依第一項規定繳納基本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新建廠房部分,於完 成變更工廠登記後,始將新增面積併入計算。

園區事業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者,該總、分支機構應分別向所 屬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額。

本辦法所稱營業額,指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收據及總 、分支機構間勞務與貨物之調撥、移轉或其他足以客觀計算產值之依據合 計,扣抵第八條各項目後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