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13-1條
為因應經濟景氣變動之衝擊,減輕廠商營運之負擔,依第三條、第五條或 第六條所定之管理費,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六月三 十日止減收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