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104 年 11 月 24 日)
第11條
管理局或分局得調查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之管理費申報情形,並得函請主 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等銷售額資料,經發現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查明之結果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