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條
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

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逐年成長,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 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