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4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

四、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五、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六、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