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 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 依據。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 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 院核定。

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