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6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 (污) 水量不得超過最大時排水量或 連續二十四小時超過最大日排放量。但因特殊排水需要經管理局核准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