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5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符合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 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者,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 ,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

前項容許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