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14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其排放廢(污)水量、水質向管理局按 季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前項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單價、計量、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 計算公式由管理局擬訂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