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12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 (污) 水水量或水質違反本辦法之規 定,經管理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管理局除依法處理外,情 節重大者,管理局並得通知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