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7條
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運往園區外加工所委託加工之廠商,以從事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之研究機構或已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

園區事業申請委託加工,應檢附合約書或經委、受託加工雙方簽署之訂單 、加工廠商之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同一公司設立於不同園區內之各 分廠間之互託加工案件,受理委託加工申請之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應通 知受託加工廠之管理局或分局,受託加工之分廠可免再申請核准;委託加 工案件之申請,得以電子文件方式辦理之。

前項委託加工案件,加工廠商所添加之原料不得申請退稅,其加工廠商為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 或保稅工廠者,得申請除帳。

園區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處直接出口加工 品者,應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向海關銷案。

第一項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加工者,以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日起一年為限; 屆期未運回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第38條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運出區外,供委託加工 之加工廠或跨關區另設之分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條委託加工之 規定辦理之。

第39條
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園區事業應檢附委託加工 合約書或訂單,委託加工廠商之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 核准。

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繕具報單, 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