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1條
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 行出區。

前項保稅貨品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須經管理局或 分局核准。屬售予課稅區廠商再加工外銷者,應另行向海關申請沖退稅用 報單副本,供加工外銷出口後辦理退稅。

前二項內銷課稅區之貨品,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由 園區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出區貨品,免繳關稅。

前項免繳關稅貨品應於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關證件 ,經海關查明屬實者為限。其機器、設備內銷課稅區後,運回園區修理、 裝配者,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銷課稅區之產品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國內有產製者,按出廠時形態完稅價格減除百分之三十後之餘額課徵 進口關稅。

二、其產品為保稅範圍外尚未能產製者,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關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