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
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
行出區。
前項保稅貨品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須經管理局或
分局核准。屬售予課稅區廠商再加工外銷者,應另行向海關申請沖退稅用
報單副本,供加工外銷出口後辦理退稅。
前二項內銷課稅區之貨品,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由
園區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出區貨品,免繳關稅。
前項免繳關稅貨品應於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關證件
,經海關查明屬實者為限。其機器、設備內銷課稅區後,運回園區修理、
裝配者,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銷課稅區之產品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國內有產製者,按出廠時形態完稅價格減除百分之三十後之餘額課徵
進口關稅。
二、其產品為保稅範圍外尚未能產製者,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關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