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28條
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 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 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交由該園區事業所派人員攜運進廠,並向海關辦理 通關手續;以郵寄輸出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驗放後交郵寄出 口。

前項貨品在運送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業補繳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