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
,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
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得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同園區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
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
,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出區及按月彙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