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
手續。
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應由海關在指定倉庫或地點查驗,經放行後
監視裝入保稅卡車、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貨櫃(物)運送單,隨貨封送
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明後,以貨櫃(物)運送單第二聯送回海關
銷案。園區事業出口離岸價格逾二萬美元或戰略性高科技之貨品以其指派
之人員隨身攜運出境者,經向園區海關辦理通關放行加封,併同園區事業
貨品攜帶出口運送單,送交出口地海關辦理到貨註記後監視出境。但在運
送途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業補繳稅捐。
園區事業進、出口貨品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依通關之作業規定辦理通
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