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6條
徵購私有建築物之程序如下: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補償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時,應 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二、建築物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即為該建築物之徵購價格,由管理局以 書面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徵購。

三、所有權人不服評議會評定之價格,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申敘理由 ,請求管理局重新評定。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依評定價格以書面通知 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價款,並 繳交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之。

五、建築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內代為扣除,交與他 項權利人,將所餘價款交付建築物所有權人。

六、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有關證件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物 權利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