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5條
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工業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 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 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 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