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2條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 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