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清潔隊設置辦法  ( 103 年 08 月 06 日)
第1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之清潔 及環境美化,特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款 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設置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2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局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隊員,並綜理隊務, 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並得約僱幹事一 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3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關於園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五、關於園區內住宅及標準廠房水電維護事項。

第4條
本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及水電維護 班,每班置領班一人,由隊長於各班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每班並配 置適當之機具與車輛。

第5條
本隊置隊員若干人,由管理局視業務需要及開發情形依契約方式僱用之。

第6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下支應。

第7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