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 103 年 08 月 28 日)
第1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機關廠 商之安全,防止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科學工業園 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 定,設置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2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長之命,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均由 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第3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 (車輛) 及實際需要聘僱配置之,其標準如 左:

一、雲梯或化學或高低壓消防車每輛配置隊員五人 (含駕駛) 。

二、水箱消防車輛配置五人 (含駕駛) 。

三、普通消防車每輛配置五人 (含駕駛) 。

四、救護車每輛配置駕駛一人。

第4條
各消防車置車長一人,由隊長於各車配置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5條
本隊置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6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7條
本隊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8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