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附則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24條
園區事業未申請使用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之報關,不適用第二章之規 定,仍依其他各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