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園區與課稅區貨品之輸出入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20條
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 發向課稅區輸出或自課稅區輸入許可證,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

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再 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 課稅區,應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輸往課稅區貨品應依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 檢查人員之稽查。

第21條
園區與課稅區或加工出口區間輸出入之貨品及園區事業間相互交易,以外 幣收付者,應透過在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22條
樣品、廣告品屬輸往課稅區陳列性質者,應在特定場所公開陳列或展覽, 並由接受陳列或展覽單位出具收據,且須保證不作其他使用。

第23條
在國內陳列之樣品、廣告品日久損壞、已失效或停止生產者,應運回園區 保稅範圍內依廢品下腳處理,或按其現值補稅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