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通關自動化作業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7條
園區事業以電腦連線及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使用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向 管理局、分局或海關申請辦理有關輸出入貨品時,其所傳輸之資料或檢送 之文件及表報,內容均應確實,如有疏誤,應於規定時限內申請更正。

第8條
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使用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之園區事業,得委託經 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入區作業之報關業代為申辦通關自動化系統作業。 
第9條
使用園區通關自動化作業系統之園區事業,應與通關自動化相關業務單位 分別訂立契約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扣繳相關各項費用。

前項相關業務單位,為應園區事業之需要,應繕製各項有關單據說明,交 園區事業持用。

第10條
園區事業以電子文件通關時,應依據發票、提單等有關文件申報。

第11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