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貨品自國外輸入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18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 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 局或分局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