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貨品自國外輸入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17條
園區事業輸入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者,應填妥輸入許可證 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