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貨品自國外輸入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14條
貨品輸入園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 發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二、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 文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經核准後再向海 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屬兼營貿易類貨品,園區事業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公司變更 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