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貨品輸入園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
發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二、依出口國政府規定,應取得我國核發國際進口證明書或其他相關保證
文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經核准後再向海
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屬兼營貿易類貨品,園區事業應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公司變更
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後,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