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七款、第十 九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四款至第二十九款、第三十一款及第三十二款 規定管理局或分局所掌理之事項,得視需要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