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提供科學工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 括下列事業:

一、發電廠、特用氣體供應、環境保護處理、海水淡化處理、量測檢驗、 資訊或通訊等專門技術事業。

二、儲運、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等服務事業。

三、其他經園區審議委員會核准之事業。

前項事業之配置地區,得由管理局或分局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