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6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機構,指在園區內設立之下列機構:

一、科學工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工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 務之事業。

二、創業育成中心。

三、研究機構。

四、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設立之分支單位及與管理局或 分局訂定契約之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