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25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及運輸事故損失。

二、竊盜損失。

三、盤存之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 後發現錯誤者。

四、經盤存之保稅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實際盤存數量 與帳面續存數量不符者。

五、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損耗未逾海關核定之損耗率。

六、送請檢驗所發生之損耗。

七、因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損耗。

八、其他因產品特性所發生之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