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之租金,應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計收之 ;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管理局所投入道路及交通設施、地下管線、 路燈照明、排水設施、水電供應設施、景觀設施及其他基礎建設等費用。

前項費用,承租土地者應按實際發生成本,依其承租面積占園區基地內可 出租土地面積之比率,分二十年逐年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