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8條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受管理局或分局之 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有效供應園區水、電,管理局得商請相關單位配合訂定園區 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對園區水電供需、 短缺預警及節約,進行有效之計畫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