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7條
國科會設園區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內政部、國防部、 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科會之副首長、學者專家組成之,國科會主任 委員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

園區審議委員會並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

(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審議後,由國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