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6條
管理局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所屬分局之監督及指揮事項。

三、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六、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七、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八、關於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九、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簽發事項。

十、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一、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二、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四、關於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五、關於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六、關於統一核發工商登記證照、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七、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十八、關於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九、關於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二十、關於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一、關於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及變更編定、都 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關於廠房、住宅、宿舍之興建及租售事項。

二十五、關於促進建教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六、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七、關於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八、關於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二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三十、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事項。

三十一、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三十二、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之相關證照之核轉事 項。

三十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三十四款業務,分局所在之園區,得由所屬分局掌理之。

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其處理辦法,由國科會會商有關機 關定之,授權管理局代辦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