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管理局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所屬分局之監督及指揮事項。
三、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六、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七、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八、關於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九、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簽發事項。
十、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一、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二、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四、關於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五、關於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六、關於統一核發工商登記證照、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七、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十八、關於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九、關於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二十、關於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一、關於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及變更編定、都
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關於廠房、住宅、宿舍之興建及租售事項。
二十五、關於促進建教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六、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七、關於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八、關於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二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三十、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事項。
三十一、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三十二、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之相關證照之核轉事
項。
三十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三十四款業務,分局所在之園區,得由所屬分局掌理之。
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其處理辦法,由國科會會商有關機
關定之,授權管理局代辦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