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6-1條
管理局為辦理前條所列職掌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 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

一、科學工業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二、科學工業園區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