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指科學工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工業 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除前項園區事業外,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亦得申請在園區設立營運。

創業育成中心之進駐對象,需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且經園區 管理局核准,其進駐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之管理辦法,由國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