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31條
園區事業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應 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 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