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31-2條
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 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如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 理,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連續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 管理局或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其情節重 大者,得函請管理局或分局廢止其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