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31-1條
在園區內設立之事業、機構,不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 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 者,管理局或分局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管理局或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 、機構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