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工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成立從事高級技術工業產品之開
發製造或研究發展之事業。
前項科學工業應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或經認許相
當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之分公司,其投資計畫須能配合我
國工業之發展、使用或能培養較多之本國科學技術人員,且投入研發經費
佔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並具有相當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而不造致公害
,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具有產製成品之各項設計能力及有產品之整體發展計畫者。
二、產品已經初期研究發展,正在成長中者。
三、產品具有發展及創新之潛力者。
四、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從事高級創新研究及發展工作者。
五、生產或研究開發過程中可引進與培養高級科學技術人員,並需要較多
研究發展費用者。
六、對我國經濟建設或國防有重大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