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27條
管理局或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 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六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 或服務費,各機構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等辦法,由管理局擬定 ,報請國科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