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26條
管理局或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 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本建教 合作精神協商實施。
前項建教合作實施方案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國科會 、教育部會商有關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