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25條
國科會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其他開發基金內指撥專 款,對符合園區引進條件之科學工業,參加投資。

前項投資額對其總額之比例,依工業類別,由雙方以契約定之。但投資額 以不超過該科學工業總投資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