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20條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 貨物稅及營業稅。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 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 ,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但其 以產品、廢品或下腳輸往課稅區時,除國內課稅區尚未能產製之產品,依 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外,應依進口貨品之規 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其在課稅區提供勞務者,應依法課 徵營業稅。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應經管理局或分 局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 應於海關所定期限內運回。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 關手續,無需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繳納保證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