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0 年 01 月 12 日)
第2條
園區之設置與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對發展科學工業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 最有利之規定。